恋爱期间给予对方钱款,分手后能要回来吗?

恋爱期间发红包、转账在所难免,分手后因此产生的纠纷甚至诉讼也不少,很多当事人也咨询过我们的律师这个问题。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转账的款项,有的款项法院支持返还,有的款项不支持返还。哪些可以分手后要回来?哪些不能在分手后要回来?
 
 
恋人间的钱款到底是借贷还是赠与关系,根据宁波要债公司律师办案经验和法院判决情况,可参考这几种情况:
 
1、是否为借款
 
法院会着重审查双方在恋爱期间、分手后的书面借条、转账记录、电话录音、聊天记录、证人证言等证据,据此确定是否存在借款合意或在事后予以追认为借款的意思表示。如果没有证据能证明是借款合意,则一般被认定为赠与。
 
注意:尤其在情人节、生日、5·20、七夕、纪念日等这些特殊日子里支付的“1314”、“520”、“521”等具有表达爱意、追求等特殊含义的款项,则一般都认定为赠与,是不用返还的。
 
 
2、金钱往来的具体细节
 
如果往来数额相对而言非巨额,且次数较多、频率较高则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赠与;转账的性质为表达爱意、共同生活则不一般不认定为借款。但是若金钱来源是银行贷款、支付宝借呗、信用卡透支等,则很可能被认定为借款。
 
3、交往细节
 
重点考量是否存在以谈恋爱之名行诈骗、传销等违法之事,交往时长等。若以谈恋爱之名进行诈骗传销的,当然不视为赠与。司法实践中,其实有些法院也会以情侣交往时间过短认定金钱往来为借款。
 
 
被认定为赠与后并不是说就不用返还了,根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赠与合同被撤销或无效的话,还是要返还的。赠与合同撤销及无效认定时的主要因素有:
 
(1)恋爱是否存在诈骗、传销;
 
(2)是否违反公序良俗,例如婚外恋中对情人的赠予一般认定为无效。